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24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壹萬叁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林文斌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6年度促字第4246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600,000元│93年6月28日│5.5%│93年7月29日│├──┼────────────┼───────────┼───────────┼───────────┤│002│2,400,000元│96年6月24日│5.5%│93年7月25日│├──┼────────────┼───────────┼───────────┼───────────┤│003│400,000元│93年6月28日│5.5%│93年7月29日│├──┼────────────┼───────────┼───────────┼───────────┤│004│600,000元│93年6月24日│5.5%│93年7月25日│├──┼────────────┼───────────┼───────────┼───────────┤│005│1,220,366元│93年6月27日│5.5%│93年7月28日│├──┼────────────┼───────────┼───────────┼───────────┤│006│3,600,000元│93年7月3日│5.37%│93年8月4日│├──┼────────────┼───────────┼───────────┼───────────┤│007│1,920,000元│93年6月30日│5.5%│93年7月31日│├──┼────────────┼───────────┼───────────┼───────────┤│008│1,548,000元│93年7月9日│5.5%│93年8月10日│├──┼────────────┼───────────┼───────────┼───────────┤│009│813,578元│93年6月27日│5.5%│93年7月28日│├──┼────────────┼───────────┼───────────┼───────────┤│010│2,400,000元│93年7月3日│5.37%│93年8月4日│├──┼────────────┼───────────┼───────────┼───────────┤│011│1,280,000元│93年6月30日│5.5%│93年7月31日│├──┼────────────┼───────────┼───────────┼───────────┤│012│1,032,000元│93年7月9日│5.5%│9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