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27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北交簡字第12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473號),判處罰金新台幣9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守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