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2979號債權人 楊明山 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債務人 王清元 債務人 王清芳 債務人 王美麗 債務人 王玉玲 債務人 王麗枝 債務人 林秋里 債務人 王惠英 債務人 王遠騰 債務人 王志榮 債務人 王雅萱
一、㈠債務人王清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伍
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清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伍
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王美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伍
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王玉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伍
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王麗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伍
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林秋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債務人王惠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債務人王遠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債務人王志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㈩債務人王雅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王清元、王清芳、王美麗、王玉玲、王麗枝、林秋
里、王惠英、王遠騰、王志榮、王雅萱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