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2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同上訴訟代理人 余欣怡 原告與被告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饒群英 、 韓崇立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5,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565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2,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