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易字第58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0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秀蓁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民國106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