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秋菊選任辯護人林宜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秋菊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零壹年肆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何秋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均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1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後認其涉犯前述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罪嫌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亦即上述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張新楣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容辰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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