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835號原告 劉興仁
古君奇 被告 陳美淇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
358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9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01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劉興仁、古君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附表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支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0年7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將渠等之請求變更為: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古君奇
270萬元、原告劉興仁30萬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上開聲明之變更核屬同一基礎事實,依上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98年10月22日晚間,駕駛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
自用小客貨車,沿桃園縣○○鄉○○○路由華亞往 林口 方向行駛,嗣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途經桃園縣○○鄉○○○路與復興一路交岔路口時行駛於內側車道,而於行近劃有行人穿越道之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交岔路口擬左轉進入復興一路之際,本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行駛,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在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路面鋪裝柏油、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遵守號誌之指示行駛,且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並暫停讓於行人穿越道上穿越道路之行人先行通過,貿然自桃園縣○○鄉○○○路左轉往復興一路方向行駛,適有原告於同一時、地沿桃園縣○○鄉○○○路旁由林口往華亞方向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欲穿越復興二路,為被告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貨車撞擊倒地,致原告古君奇因而受有右肩肩胛骨骨折之身體傷害、原告劉興仁亦因而受有右肘、左膝及左足挫擦傷等身體傷害。
㈡被告上開行為核屬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並導致原告
等受有財產及精神上莫大之損害,且迄今未與原告達成賠償協議,且未領得強制責任險之給付,乃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等相關損失,以下分述之:
⒈原告劉興仁部分:
⑴醫療費用2,500元。
⑵出庭應訊費用3,400元:
此部份包括99年6月10日交通費用600元、99年6月10日工作損失1,400元、100年5月10日工作損失1,
400元(原告劉興仁日薪為2,800元,請假出庭半日故計為1,400元)。
⑶精神慰撫金20萬元、10萬元:
原告劉興仁於98年8月28日因腸癌開刀,傷口採自然癒合未縫合逾30公分,98年10月22日因本件交通事故遭被告開車衝撞,導致驚嚇、憂慮以及不安全感,此部份請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又因撞擊至胸腔,導致疼痛3個月,此部份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⑷綜上,原告劉興仁所受損害合計為305,900元,原告劉興仁就其中之30萬元,請求被告賠償。
⒉原告古君奇部分:
⑴已發生之醫療費用161,500元:
此部份包含健保給付部分,因保險費用係為了保障被保險人之健康,不是要減少加害人賠償之責任,故健保給付之部分仍應由被告支出。
⑵將來之醫療費用832,000元。
⑶看護費用18萬元:
原告古君奇請母親、阿姨、弟妹至家中看護總共90天,以每日2,000元計算,合計所受損害為18萬元。
⑷勞動能力損失16萬元:
原告古君奇因系爭事故導致右手骨折,需長期治療,有8個月無法工作。雖事發當時因照顧罹癌之配偶(即原告劉興仁)無工作,惟勞保有加入職業工會,此部份以每月2萬元計算,合計受有損害16萬元。
⑸雜支、出庭應訊部分:
此部份包括手機、眼鏡之維修費用9,700元、藥材費12,679元、衣服3,000元,美研館舒壓、洗髮之費用24,000元、家庭清潔費用20次共1萬元。另外,原告古君奇共出庭應訊10次,支出交通費用23,950元(其中一次係與原告劉興仁共同出庭)。
⑹精神慰撫金80萬元、50萬元:
原告古君奇因系爭事故長達半年有心悸、憂慮與不安全感,此部份請求精神慰撫金80萬元。又因系爭事故導致變天時有風濕疼痛之症狀,目前已演變為退化性關節炎,此部份請求精神慰撫金50萬元。
⑺綜上,原告古君奇所受損害合計為2,716,800元,原
告古君奇就其中之270萬元,請求被告賠償。㈢承上所述,原告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⒈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劉興仁30萬元、原告古君奇27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9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若獲勝訴判決,請准由原告以現金或等值之合作金庫銀
行南汐止分行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㈠原告2人所請求之賠償範圍包含已支出的醫療費用、未來
需支出的醫療費用、看護費、交通費、雜支費用、勞動損失、精神賠償等項目,然觀諸原告所提證物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林口長庚 紀念醫院之函文內容所載,實見有下列疑義之處:
⒈醫療費用部分:
⑴依上開函文內容表示,原告當時係「保守治療」,亦
即採非手術之治療方式,其當時就受傷部位僅以三角巾固定而已,顯見原告並未住院治療。
⑵又依上開函文所示,原告98年10月22日診斷之傷害於
本院後續治療之醫療費用計33,423元(自費金額計12,580元,健保金額計20,843元),由此可知,原告應僅能請求自費金額12,580元,當不能包括健保金額之請求在內。蓋就一般診療費用部分可分為「健保給付」、「部分負擔」、「自費金額」等三個部分,而「部分負擔」、「自費金額」兩者相加則屬於實收金額。健保給付是由中央健保局支付予醫療院所,故病患並不需支付此費用;部分負擔是因中央健保局依診療項目不同,在不完全支付費用時,需由病患承擔部分費用之支付;至於自費金額則係全由病患支付之,故就一般而言,病患於請求賠償時應僅能就「部分負擔」、「自費金額」兩者相加之費用為請求(亦即請求金額應指實收金額),當不得包含健保給付之請求,故本件原告主張其有繳交健保費而請求健保給付,洵屬無據。
⑶被告在事發後曾陪同原告夫妻二人至林口長庚醫院掛
急診,當日在做過X光、電腦斷層掃描及腹部超音波之檢查,且留院觀察一夜後即返家,三天後經由骨科門診,診斷出原告僅是「分岔」的小骨裂;又據原告所提100年5月3日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基隆 長庚紀念醫院之診斷證明書所載,原告係右肩關節挫傷,原告既未住院治療,然卻請求未來長達4年之醫療費,另原告曾於系爭事故發生後至中醫診所為「放血」治療,而因此導致蜂窩性組織炎,故關於本件醫療費用之請求,如屬教學醫院所開立之單據,就其個人負擔部分,若屬合理,應可認列,然如係中醫診所、骨科診所所開立之單據,被告否認之,當不得列於醫療費用之請求之內,該部分應予扣除,始足為當。
⒉看護費用部分:
⑴上開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之函文已表示原告「依當時之
病情研判…未達請求專人看護日常生活之程度」,顯見本件車禍對原告日常生活應不致有所影響,然原告卻仍對被告請求每日2,000元之看護費,且期間高達
6個月,又原告就該部分之請求並未提出任何簽收單據以證其說,是該部分顯有疑義,應予扣除。
⑵其次,由原告近日所提99年7月27日長庚紀念醫院繼
續治療單(此為原告門診病歷證明)之內容可看出,原告仍可為關節鬆動術,意指原告關節在生理範圍內完成的運動,和其周圍組織允許範圍內完成的運動,可以主動也可被動完成,準此可知,原告並未因此次車禍對日常生活有所影響,是原告就看護費之請求有無理由,實有探究之必要。
⒊勞動損失部分:
⑴依上開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之函文所示「就其當時之傷
勢評估,3個月內無法從事粗重工作,6個月如無其他意外應可恢復而從事粗重之工作…」,顯見原告縱有治療之必要,期間至多為3個月,然原告卻請求6個月之工作損失,故就該期間之請求,有審究之必要。
⑵再者,原告古君奇僅係提出其於基隆市鞋類服務業職
業工會之投保資料表為請求,然此並不足以證明原告於車禍發生當時確實仍有工作(因是投保單位為職業工會而非是一般公司行號,故被告有所疑義),又該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薪資表上所載金額為每月18,300元,原告古君奇既請求每月20,000元薪資,自應再提出如扣繳憑單等資料證明其確實從事勞動服務及證明其勞動損失確實之金額為何。
⒋交通費用部分:
本件事發時間為98年10月22日,而原告於99年11月25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故就交通費用之請求,當以99年11月25日作為請求標的金額屆至時點,本件原告雖請求之交通費用(包含出庭應訊開支),然原告於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時,並無提供交通費用之收據,其僅是經由網路上所計算出之計程車資(此網路上所列印的資料,並無證據能力可言),作為請求交通費用之依據。又由長庚紀念醫院之函文可知,原告傷勢非屬嚴重,其近日雖有提出交通費用單據,然單據字跡相似,單據日期又均是100年及101年之單據,且時間密接而集中,似有疑義之處,況據每次開庭均是原告開車,原告二人一同出席之情形推斷,原告應是自行開車就診,故本件原告請求交通費用是否必要且合理,實有商榷之處。
⒌雜支費用部分:
原告所提請求雜支項目中,衣服及家庭清潔之雜支,並無收據可資證明,故不應認列之。
⒍精神損失部分:
本件原告古君奇因此次車禍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30萬元,而原告劉興仁則向被告請求30萬元,此二人就該部分之請求均屬過高,蓋「退化性關節炎」係與年齡增長有關,與車禍撞擊無涉;況原告劉興仁僅是右肘、左膝、左足挫擦傷,且原告古君奇之右肩肩胛骨之骨頭經被告向骨科醫生求證,僅是骨頭有小骨裂,原告當時於醫院僅採「保守治療」(指非手術之治療方式,受傷部位僅以三角巾固定),並未住院,然此原告二人關於精神慰撫金竟請求高達160萬元,該部分實有疑義,故懇請鈞院酌減之。
㈡另有關原告二人因此次車禍事故,若已領有強制責任險,
該部分應扣除之,不可再重覆請求,併此敘明。綜上所述,原告本件請求為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經查,被告於98年10月22日晚間,駕駛其所有之車號0000
-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桃園縣○○鄉○○○路由華亞往林口方向行駛,嗣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途經桃園縣○○鄉○○○路與復興一路交岔路口時行駛於內側車道,而於行近劃有行人穿越道之行車管制號誌正常運作交岔路口擬左轉進入復興一路之際,適有原告於同一時、地沿桃園縣○○鄉○○○路旁由林口往華亞方向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欲穿越復興二路,為被告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貨車撞擊倒地,致原告古君奇因而受有右肩肩胛骨骨折之身體傷害、原告劉興仁亦因而受有右肘、左膝及左足挫擦傷等身體傷害;被告因上開過失傷害之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4594號),經本院以99年度審交易字第35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交上易字第11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上開事實,為兩造均不爭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查閱無訛,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合先敘明。
㈡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
3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第10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考領有適當之駕駛執照並使用道路,有其駕駛執照附於上開刑事卷宗可稽(見上開第14594號偵查卷第
6頁),對上開規定當知之甚稔,並有遵守之義務,而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路面鋪裝柏油、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況,有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及現場照片附於上開刑事卷宗可參(見上開偵查卷第20頁至第24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於前述時、地疏未注意遵守號誌指示行駛,且未注意車前狀況有行人穿越,而未暫停於行人穿越道讓行人先行,致發生本件車禍,是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具有過失至為明確。再本件車禍於偵查中由檢察官送臺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其鑑定結果認:被告駕駛自小客車行近劃設有行行人穿越道之行車管利號誌交岔路口左轉彎,未遵守號誌之指示行駛且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並暫停讓於行人穿越道上穿越道路之行人先行通過,為肇事原因,原告2人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被撞,均無肇事因素,亦同本院上開認定。又原告2人因被告上開過失行為,而受有前揭傷害,亦有診斷證明書在卷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原告所受之傷害間,顯然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堪認定。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
1項、第191條之2、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為有過失,業如前述,則原告依上開條文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茲就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逐項審酌如後。
㈣原告劉興仁部分:
⒈原告劉興仁主張其因本件車禍,致其支出醫療費用2,50
0元,並提出醫療費用收據2紙為證(見本院卷第35頁背面、第56頁背面)。觀諸原告提出之醫療費用收據,其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分別為100元、270元,合計為
370元。原告復主張,其餘請求部分,乃係健保給付之費用,亦應由被告賠償云云。惟按保險對象因公共安全事故,經本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本保險之保險人得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為健康保險法第82條第1項第2款所明文(該條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然行政院尚未依該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4條公布施行日期)。準此,於代位求償範圍內,加害人或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即因而解免,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對於加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因而喪失。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合計370元部分,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⒉原告劉興仁主張其因本件車禍,於99年6月10日、100
年5月10日分別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院刑事庭開庭,因此支出交通費用600元(99年6月10日)、工作損失2,800元(以1日1,400元計算),是原告所受損失合計為3,400元等語。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須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加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依經驗法則,可認通常均可能發生同樣損害之結果而言;如有此同一條件存在,通常不必皆發生此損害之結果,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自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48年臺上第481號判例、90年度臺上字第772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因本件車禍而須到庭應訊,乃係為保障其訴訟上權利所必須,因此所受之無法工作之收入損失、支出交通費用,核與被告侵權行為間,並無直接必然關係,即被告所為前開侵權行為,通常不必然均會發生原告應請假開庭致無工作收入之損害,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所為之侵權行為,與原告因開庭致工作損失之結果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主張此部分之損害賠償,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⒊原告劉興仁主張其因本件車禍,受有精神上之損害,合
計以30萬元計算等語。查,原告於本件車禍發生時近49歲,研究所畢業,職業從商,業據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警詢中陳述明確。另被告於本件車禍發生時為34歲、大學畢業,職業醫師等情,亦據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警詢中陳述在卷,本院審酌被告上開過失侵權行為之態樣,及原告因此所受之右肘、左膝及左足挫擦傷等傷害之程度,再佐以卷附兩造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財產狀況,並審酌兩造於本件車禍發生時之年齡、身分、地位、教育狀況、經濟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之精神上損失以6萬元為適宜,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⒋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合計為60,370元,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原告古君奇部分:
⒈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致其已支出如附表一所示之醫
療費用161,500元,是此部分之費用應由被告賠償等語,並提出診斷證明書暨醫療費用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22頁至第26頁、第29頁背面至第62頁)。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查:
⑴原告於100年5月20日提出損失明細表暨費用估算表
-1,陳稱其此部分所受之損害金額合計為161,500元(見本院卷第19頁),惟觀諸原告上開提出之費用估算表-1(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20頁背面),扣除原告劉興仁之醫療支出後,原告所載其支出金額合計為161,447元,就差額53元部分,原告並未列載,難認原告得請求此部分差額53元。
⑵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已支出之醫療費用161,447元部分
,包括醫療費用自付額(36,475元)、健保給付額(27,642元)、交通費用(97,330)元部分。原告不得請求被告賠償健保給付額27,642元部分,業如前述。
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交通費用97,330元部分,原告就實際支出此部分之交通費用乙節,未據原告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原告確有此部分之損害而得以請求,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健保給付額27,642元、交通費用97,330元部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⑶原告因本件車禍受有右肩肩胛骨骨折之傷害,並於附
表一之1所示之期日,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以下簡稱林口長庚醫院)就診乙節,有原告提出林口長庚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紙、醫療費用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24頁),核與林口長庚醫院
100年10月7日出具之(100)長庚院法字第884號函及所附之醫療費用明細表相符,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醫療費用合計為2,901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⑷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發生,於98年12月1日至21日
,至 允安 中醫診所就診,因此支出醫療費用4,100元,有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暨醫療費用收據各1紙為證,並核與允安中醫診所函覆本院之醫療費用收據內容相符(見本院卷第22頁背面、第58頁、第144頁)。觀諸原告上開就診之期日,距本件車禍發生之日非遠,且依允安中醫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載明原告所受之傷害為肩挫傷,亦與原告因本件車禍所受傷害部位相符,堪認與本件車禍所受傷害之醫療行為具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醫療費用合計4,1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⑸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發生,於98年12月23日至99年
2月10日,至 健雄 診所就診,因此支出醫療費用1,70
0元,有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暨醫療費用收據各1紙為證,並核與健雄診所函覆本院之醫療費用收據內容相符(見本院卷第23頁、第61頁背面、第190頁)。觀諸原告上開就診之期日,距本件車禍發生之日非遠,且依健雄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載明原告所受之傷害為右肩挫傷併肩胛骨骨折併關節活動不良,亦與原告因本件車禍所受傷害部位相符,堪認與本件車禍所受傷害之醫療行為具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醫療費用合計1,7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⑹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發生,於99年3月8日至99年
8月20日、99年12月30日至100年5月6日,分別至桃園長庚醫院中醫針傷科、基隆長庚醫院中醫骨傷科就診,因此分別支出醫療費用9,139元、2,150元(如附表一之3所示),有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暨醫療費用收據為證,並核與林口長庚醫院上開函及所附之醫療費用明細表、基隆長庚醫院100年8月5日(
100)長庚院基法字第184號函及所附之醫療費用明細表相符。依桃園長庚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記載原告所受傷勢情形,載明原告所受之傷害為肩部挫傷、頭部損傷等傷害,基隆長庚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記載原告所受之傷害之右肩關節挫傷(見本院卷第23頁背面、第26頁),均核與原告因本件車禍所受傷害部位相符,堪認與本件車禍所受傷害之醫療行為具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醫療費用合計9,139元、2,150元,合計11,289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⑺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發生,於99年8月3日至100
年4月12日,至沂禾中醫診所就診,因此支出醫療費用16,705元,有原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暨醫療費用收據各1份為證。依原告提出由沂禾中醫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所示,上載原告所受傷害為右肩挫傷,與原告因本件車禍所受傷害部位相符。再觀諸原告所提出支出醫療費用收據明細所示,原告之治療包括「民俗調理特約」、「傷科推拿」、「針灸治療、膏肓、華陀夾脊、天宗」、「針灸治療、阿是穴、肩外俞、肩中俞」、「針灸治療、阿是穴、身柱、膏肓」、「針灸治療、肩井、大椎、風池」、「傷科處置」、藥品「甘露飲、瀉黃散、導赤散」。就「民俗調理特約」部分,係沂禾中醫診所提供之復健治療項目,主要對象為筋骨損傷後,身體仍有疼痛或功能無法恢復之患者,診療內容以中醫傳統手法,如推拿、揉按等技術進行為時1小時之治療;「傷科推拿」為在人體經絡穴道及一定部位上施以特定的操作手法或肢體活動來治療疾病的方法;「針灸治療、膏肓、華陀夾脊、天宗」、「針灸治療、阿是穴、身柱、膏肓」、「針灸治療、肩井、大椎、風池」等,係以針法、灸法達到治療疾病與恢復健康目的,上開穴道,均屬中醫經絡理論中分布於肩部、背部、頸部區域之穴位;、「傷科處置」為醫師在人體經絡穴道及一定部位上施以特定的操作手法或肢體活動來治療疾病之方法;藥品「甘露飲、瀉黃散、導赤散」部分,係為緩解身體之發炎性反應所開立之處方用藥;上開情節,業據沂禾中醫診所於100年11月17日函覆本院明確(見本院卷第
191頁)。揆諸上開說明,並參以原告所受傷勢情形,再核與沂禾中醫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內容,堪認原告就此部分所為之醫療行院與本件車禍所受傷害之間具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醫療費用合計16,70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⑻綜上,原告就此部分已支出醫療費用合計為36,695元
,惟原告僅請求其中之36,475元,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⒉原告復主張:原告因本件車禍,將來仍有持續治療之必
要,以每次2千元(含車資)、每週2次、以4年計算,將來需支出之醫療費用合計為832,000元,應由被告賠償,而原告於其於100年5月20日提出損失明細表後,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仍因本件車禍持續治療、復健,此部分已支出之醫療費用、車資,均應由被告賠償,並提出基隆長庚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紙、計程車計費收據、沂禾中醫診所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基隆長庚醫院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 瀚翔 骨科診所出具之收據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13頁至第247頁)。查:
⑴觀諸原告提出由基隆長庚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醫
療費用收據,原告於附表二之1所示之期間,至基隆長庚醫院復健治療,而依基隆長庚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所示,上載原告之傷害為右肩關節挫傷、右肩棘上肌肌腱炎,醫囑宜休養並持續復健治療,而所載之傷勢情形,核與前開原告因本件車禍所受傷害部位相合,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復健費用,即屬有據,依原告提出此部分之醫療費用收據,其實際支付費用合計為4,486元,此部分應由被告賠償,至健保給付額部分,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不得請求被告賠償,併此敘明。
⑵原告另提出由瀚翔骨科診所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證
明其有支出此部分費用之情節(見本院卷第242頁背面至第247頁背面)。依原告提出之此部分收據明細,原告係於附表二之2所示之期間,至瀚翔骨科診所看診,因此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金額合計為2,850元,而觀諸上開就診之期間,乃係於基隆長庚醫院復健前即已前往就診復健,而原告上開於基隆長庚醫院復健係屬必要,業如前述,是應認原告至瀚翔骨科診所復健亦屬必要。是原告主張因此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合計2,850元由被告賠償,亦屬有理。
⑶原告另提出由沂禾中醫診所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證
明其仍有持續治療之必要云云。惟依原告上開因本件車禍所受傷勢情形,其3個月內無法從事粗重工作、
6個月如無其他意外應可恢復而從事粗重工作,此據林口長庚醫院上開100年10月7日函覆本院明確(見本院卷第151頁),是依原告所受傷勢情形,於本件車禍後之6個月內(即99年4月22日前)應堪恢復,而就前揭原告已支出醫療費用部分,觀其治療期間均具有連續性,而依原告所採取之中醫、傳統醫學之治療方式,原告已支出之醫療費用係具有必要性。然依原告提出自100年11月8日起至101年2月22日止,至沂禾中醫診所看診之醫療費用收據所示(如附表二之3),距原告前次至沂禾中醫診所看診之100年4月12日,相隔已有7月餘,原告既未持續於沂禾中醫看診,且斯時原告所受傷勢情形,當已恢復,況當時原告亦在基隆長庚醫院復健治療,業如前述,難認原告此部分醫療費用支出與本件車禍有何關連性及必要性。此外,原告就此部分醫療費用支出與本件車禍所受傷害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乙節,未再據其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費用,即屬無據。
⑷原告固提出計程車收據,證明其有搭乘計程車就診之
情形。惟觀諸原告上開所受傷勢情形,難認其有搭乘計程車就診之必要,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⑸此外,原告對於其有每週2次、每次治療需費2千元
、需時4年之持續復健治療之必要性,未據其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將來之醫療費用824,66
4元(即原告主張之832,000元,扣除基隆長庚醫院、瀚翔骨科診所之醫療費用4,486元、2,85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⒊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有聘請看護照護之必要,以
每日2千元、90日計算,原告支出此部分看護費用為18萬元等語。查,依林口長庚醫院上開100年10月7日函覆意旨,其認依原告所受傷勢情形,未達需專人看護日常生活之程度等語(見本院卷第151頁),而依原告前揭所受傷勢情形,亦難認原告已達不能自理生活,而有聘請看護之必要。此外,原告對於其有聘請看護照護之必要性乙節,未再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費用18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⒋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受有雜支、出庭應訊費用之損
害合計83,300元(如附表三所示,依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原告主張其所受損害金額合計83,329元,惟原告僅請求其中之83,300元,見本院卷第19頁、第21頁),應由被告賠償等語。查:
⑴原告主張其眼鏡、手機因本件車禍受損,因此支出修
復費用7,700元、2千元,並提出收據2紙為證(見本院卷第27頁背面),惟原告既不能舉證證明其所有之眼鏡、手機,確因本件車禍而受損,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費用合計9,7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⑵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支出藥材費用12,679元、衣
服費用3千元等情,惟原告就此部分之支出,未據其舉證證明,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費用,亦屬無據。
⑶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支出洗頭舒壓費用24,000元
、家庭清潔費用1萬元等語,固據原告提出收據2紙為證(見本院卷第28頁),惟原告既未舉證證明其有此部分費用支出與其所受傷害所需之必要性醫療行為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且原告就其支出家庭清潔費用1萬元,亦未據其舉證以實其說。綜上,均難認原告此部分費用支出,與本件車禍所受損害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費用合計34,000元,均屬無理。
⑷原告另請求其因本件車禍,需出庭應訊而支出之交通
費用,合計22,950元等語。惟原告因本件車禍之刑事案件,偵、審期間之出庭應訊,交通事故鑑定之出席說明,均係為保障其訴訟上權利所必須,因此所支出交通費用之損害,核與被告侵權行為間,並無直接必然關係,業如前述,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費用,核無可採。
⒌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而不能工作,以每月薪資2萬
元,不能工作期間8個月計算,原告合計受有不能工作之損失16萬元,應由被告賠償等語。查,原告就其有8個月不能工作乙節,未據其舉證以實其說,而依林口長庚醫院上開100年10月7日函示意旨,依原告所受傷勢情形,其3個月內無法從事粗重工作、6個月如無其他意外應可恢復而從事粗重工作等情,應認原告不能工作之期間,以6個月計算,始為適宜。此外,原告固以每月薪資2萬元計算,惟原告斯時並無工作,此據原告自陳在卷,參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6月22日勞動2字第0960130576號函,勞工之基本工資自96年7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17,280元一情,是應認原告不能工作之損失,應以基本工資為據。從而,原告因本件車禍而不能工作之損失合計為103,680元,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⒍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受有精神上之損害,合計以13
0萬元計算等語。查,原告於本件車禍發生時近47歲,研究所畢業,職業家管,業據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警詢中陳述明確。另被告於本件車禍發生時為34歲、大學畢業,職業醫師等情,亦據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警詢中陳述在卷,本院審酌被告上開過失侵權行為之態樣,及原告因此所受之右肩肩胛骨骨折等傷害之程度,再佐以卷附兩造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財產狀況,並審酌兩造於本件車禍發生時之年齡、身分、地位、教育狀況、經濟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之精神上損失以20萬元為適宜,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⒎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合計為347,491元,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㈥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
告劉興仁60,370元、原告古君奇347,491元,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9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就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合計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
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核與判決基礎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湘鈴附表:
┌─────┬───────────────┬───────────────┐││本判決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劉興仁│新臺幣陸拾萬叁仟陸佰柒拾元│新臺幣陸萬零叁佰柒拾元│├─────┼───────────────┼───────────────┤│古君奇│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附表一之1:林口長庚醫院醫療費用明細┌──────┬──────┬───────┬───────────────┐│日期│醫療院所│科別│醫療費用││││├───────┬───────┤││││自付額│健保給付點數│├──────┼──────┼───────┼───────┼───────┤│98年10月23日│林口長庚│急診外科│720元│9106點│├──────┼──────┼───────┼───────┼───────┤│98年10月26日│林口長庚│外傷骨科│551元││├──────┼──────┼───────┼───────┼───────┤│98年11月16日│林口長庚│外傷骨科│440元││├──────┼──────┼───────┼───────┼───────┤│98年12月7日│林口長庚│外傷骨科│940元││├──────┼──────┼───────┼───────┼───────┤│99年4月30日│林口長庚│外傷急症外科│250元││├──────┼──────┼───────┼───────┼───────┤│合計│││2,901元││└──────┴──────┴───────┴───────┴───────┘附表一之2:
┌──────┬──────┬───────┬───────────────┐│日期│醫療院所│科別│醫療費用││││├───────┬───────┤││││自付額│健保給付點數│├──────┼──────┼───────┼───────┼───────┤│98年12月1日│允安中醫診所│掛號、部分負擔│4,100元│││至98年12月21││、水藥、處置費││││日│││││├──────┼──────┼───────┼───────┼───────┤│98年12月23日│健雄診所││1,700元│││至99年2月10││││││日│││││└──────┴──────┴───────┴───────┴───────┘附表一之3:
┌──────┬──────┬───────┬───────────────┐│日期│醫療院所│科別│醫療費用││││├───────┬───────┤││││自付額│健保給付點數│├──────┼──────┼───────┼───────┼───────┤│99年3月8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240元│750│├──────┼──────┼───────┼───────┼───────┤│99年3月15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150元│200│├──────┼──────┼───────┼───────┼───────┤│99年3月29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150元│200│├──────┼──────┼───────┼───────┼───────┤│99年4月9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200元│280│├──────┼──────┼───────┼───────┼───────┤│99年4月12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150元│200│├──────┼──────┼───────┼───────┼───────┤│99年4月19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200元│280│├──────┼──────┼───────┼───────┼───────┤│99年4月21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200元│470│├──────┼──────┼───────┼───────┼───────┤│99年4月23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387元│280│├──────┼──────┼───────┼───────┼───────┤│99年4月26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530元│200│├──────┼──────┼───────┼───────┼───────┤│99年4月29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227元│280│├──────┼──────┼───────┼───────┼───────┤│99年5月3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227元│280│├──────┼──────┼───────┼───────┼───────┤│99年5月7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387元│280│├──────┼──────┼───────┼───────┼───────┤│99年5月10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227元│550│├──────┼──────┼───────┼───────┼───────┤│99年5月14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427元│280│├──────┼──────┼───────┼───────┼───────┤│99年5月17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387元│280│├──────┼──────┼───────┼───────┼───────┤│99年6月17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225元│280│├──────┼──────┼───────┼───────┼───────┤│99年6月21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325元│280│├──────┼──────┼───────┼───────┼───────┤│99年6月25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385元│280│├──────┼──────┼───────┼───────┼───────┤│99年6月28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505元│990│├──────┼──────┼───────┼───────┼───────┤│99年7月2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325元│280│├──────┼──────┼───────┼───────┼───────┤│99年7月9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485元│280│├──────┼──────┼───────┼───────┼───────┤│99年7月16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505元│720│├──────┼──────┼───────┼───────┼───────┤│99年7月20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440元│222│├──────┼──────┼───────┼───────┼───────┤│99年7月23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200元│280│├──────┼──────┼───────┼───────┼───────┤│99年7月27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230元│222│├──────┼──────┼───────┼───────┼───────┤│99年7月30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425元│280│├──────┼──────┼───────┼───────┼───────┤│99年8月13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775元│1200│├──────┼──────┼───────┼───────┼───────┤│99年8月20日│桃園長庚│中醫針傷科│225元│280│├──────┼──────┼───────┼───────┼───────┤│││小計│9,139元││├──────┼──────┼───────┼───────┼───────┤│99年12月30日│基隆長庚│中醫針傷科│430元│780│├──────┼──────┼───────┼───────┼───────┤│100年3月16日│基隆長庚│中醫針傷科│150元│490│├──────┼──────┼───────┼───────┼───────┤│100年3月18日│基隆長庚│中醫針傷科│100元│200│├──────┼──────┼───────┼───────┼───────┤│100年4月19日│基隆長庚│中醫針傷科│380元│519│├──────┼──────┼───────┼───────┼───────┤│100年4月21日│基隆長庚│中醫針傷科│180元│420│├──────┼──────┼───────┼───────┼───────┤│100年5月3日│基隆長庚│中醫針傷科│450元│490│├──────┼──────┼───────┼───────┼───────┤│100年5月6日│基隆長庚│中醫針傷科│460元│363│├──────┼──────┼───────┼───────┼───────┤│││小計│2,150元││├──────┼──────┼───────┼───────┼───────┤│合計│11,289元││││└──────┴──────┴───────┴───────┴───────┘附表一之4┌──────┬──────┬───────┬───────────────┐│日期│醫療院所│科別│醫療費用││││├───────┬───────┤││││自付額│健保給付點數│├──────┼──────┼───────┼───────┼───────┤│99年8月3日│沂禾中醫診所│傷科推拿│150元│430點│├──────┼──────┼───────┼───────┼───────┤│99年8月12日││民俗調理特約│1600元││├──────┼──────┼───────┼───────┼───────┤│99年8月19日││民俗調理特約│1600元││├──────┼──────┼───────┼───────┼───────┤│99年8月31日││民俗調理特約│1600元││├──────┼──────┼───────┼───────┼───────┤│99年9月7日││傷科推拿│150元│430│├──────┼──────┼───────┼───────┼───────┤│99年9月7日││傷科費│300元││├──────┼──────┼───────┼───────┼───────┤│99年9月28日││針灸治療│150元│430│├──────┼──────┼───────┼───────┼───────┤│99年9月28日││傷科、保養藥費│550元││├──────┼──────┼───────┼───────┼───────┤│99年10月12日││針灸治療│150元│430│├──────┼──────┼───────┼───────┼───────┤│99年10月12日││傷科、保養藥費│375元││├──────┼──────┼───────┼───────┼───────┤│99年10月20日││針灸治療│150元│200│├──────┼──────┼───────┼───────┼───────┤│99年10月20日││傷科、保養藥費│480元││├──────┼──────┼───────┼───────┼───────┤│99年10月26日││針灸治療│150元│200│├──────┼──────┼───────┼───────┼───────┤│99年10月26日││傷科費│300元││├──────┼──────┼───────┼───────┼───────┤│99年11月2日││針灸治療│150元│200│├──────┼──────┼───────┼───────┼───────┤│99年11月2日││傷科費│300元││├──────┼──────┼───────┼───────┼───────┤│99年11月10日││針灸治療│150元│200│├──────┼──────┼───────┼───────┼───────┤│99年11月10日││傷科費│300元││├──────┼──────┼───────┼───────┼───────┤│99年11月23日││針灸治療│150元│200│├──────┼──────┼───────┼───────┼───────┤│99年11月23日││傷科費│300元││├──────┼──────┼───────┼───────┼───────┤│99年12月8日││傷科推拿│150元│430│├──────┼──────┼───────┼───────┼───────┤│99年12月8日││傷科費│300元││├──────┼──────┼───────┼───────┼───────┤│99年12月21日││傷科處置│150元│320│├──────┼──────┼───────┼───────┼───────┤│99年12月21日││傷科費│300元││├──────┼──────┼───────┼───────┼───────┤│99年12月28日││傷科處置│150元│320│├──────┼──────┼───────┼───────┼───────┤│99年12月28日││傷科費│300元││├──────┼──────┼───────┼───────┼───────┤│100年1月4日││傷科處置│150元│320│├──────┼──────┼───────┼───────┼───────┤│100年1月4日││傷科費│300元││├──────┼──────┼───────┼───────┼───────┤│100年1月11日││傷科處置│150元│320│├──────┼──────┼───────┼───────┼───────┤│100年1月11日││傷科費│300元││├──────┼──────┼───────┼───────┼───────┤│100年1月20日││傷科處置│150元│320│├──────┼──────┼───────┼───────┼───────┤│100年1月20日││傷科費│300元││├──────┼──────┼───────┼───────┼───────┤│100年1月25日││藥材/處方費用│150元│320│├──────┼──────┼───────┼───────┼───────┤│100年1月25日││傷科費│300元││├──────┼──────┼───────┼───────┼───────┤│100年2月1日││外用藥費│1600元││├──────┼──────┼───────┼───────┼───────┤│100年2月8日││傷科推拿│150元│430│├──────┼──────┼───────┼───────┼───────┤│100年2月8日││傷科費│300元││├──────┼──────┼───────┼───────┼───────┤│100年2月22日││針灸治療│150元│430│├──────┼──────┼───────┼───────┼───────┤│100年2月22日││傷科費│300元││├──────┼──────┼───────┼───────┼───────┤│100年3月3日││傷科處置、藥│150元│320│├──────┼──────┼───────┼───────┼───────┤│100年3月3日││傷科費│300元││├──────┼──────┼───────┼───────┼───────┤│100年3月10日││傷科處置│150元│320│├──────┼──────┼───────┼───────┼───────┤│100年3月10日││傷科費│300元││├──────┼──────┼───────┼───────┼───────┤│100年3月30日││傷科處置│150元│330│├──────┼──────┼───────┼───────┼───────┤│100年3月30日││傷科、保養藥費│500元││├──────┼──────┼───────┼───────┼───────┤│100年4月12日││傷科處置│150元│320│├──────┼──────┼───────┼───────┼───────┤│100年4月12日││傷科費│300元││├──────┼──────┼───────┼───────┼───────┤│合計│││16,705元││└──────┴──────┴───────┴───────┴───────┘附表二之1:
┌───────┬──────┬───────┬───────────────┐│日期│醫療院所│科別│醫療費用││││├───────┬───────┤││││自付額│健保給付點數│├───────┼──────┼───────┼───────┼───────┤│100年8月4日│基隆長庚│復健科│340元│1662│├───────┼──────┼───────┼───────┼───────┤│100年8月22日│基隆長庚│復健科│340元│228│├───────┼──────┼───────┼───────┼───────┤│100年9月2日│基隆長庚│復健科│250元││├───────┼──────┼───────┼───────┼───────┤│100年9月5日│基隆長庚│復健科│340元│228│├───────┼──────┼───────┼───────┼───────┤│100年9月19日│基隆長庚│復健科│340元│228│├───────┼──────┼───────┼───────┼───────┤│100年9月22日│基隆長庚│復健科│50元││├───────┼──────┼───────┼───────┼───────┤│100年9月27日│基隆長庚│復健科│250元││├───────┼──────┼───────┼───────┼───────┤│100年10月3日│基隆長庚│復健科│340元│228│├───────┼──────┼───────┼───────┼───────┤│100年10月13日│基隆長庚│復健科│250元││├───────┼──────┼───────┼───────┼───────┤│100年10月17日│基隆長庚│復健科│340元│366│├───────┼──────┼───────┼───────┼───────┤│100年10月31日│基隆長庚│復健科│340元│228│├───────┼──────┼───────┼───────┼───────┤│100年10月31日│基隆長庚│復健科│250元││├───────┼──────┼───────┼───────┼───────┤│100年11月14日│基隆長庚│復健科│354元│340│├───────┼──────┼───────┼───────┼───────┤│100年11月28日│基隆長庚│復健科│452元│284│├───────┼──────┼───────┼───────┼───────┤│100年12月1日│基隆長庚│復健科│250元││├───────┼──────┼───────┼───────┼───────┤│合計│││4,486元││└───────┴──────┴───────┴───────┴───────┘附表二之2┌───────┬──────┬───────────────┐│日期│醫療院所│醫療費用│││├───────┬───────┤│││自付額│健保給付點數│├───────┼──────┼───────┼───────┤│100年6月10日│瀚翔骨科診所│150元││├───────┼──────┼───────┼───────┤│100年6月11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6月20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6月13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6月21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6月27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7月6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7月4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7月7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7月8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7月11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7月12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7月13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7月14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7月16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7月18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7月19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7月20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7月21日│瀚翔骨科診所│150元││├───────┼──────┼───────┼───────┤│100年7月25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7月26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7月27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7月28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7月29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8月1日│瀚翔骨科診所│150元││├───────┼──────┼───────┼───────┤│100年8月2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8月3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8月5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8月8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8月13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8月24日│瀚翔骨科診所│150元││├───────┼──────┼───────┼───────┤│100年8月26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月8月29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8月30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月8月31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9月1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月9月9日│瀚翔骨科診所│150元││├───────┼──────┼───────┼───────┤│100年9月10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月9月13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9月16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9月24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9月26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9月30日│瀚翔骨科診所│150元││├───────┼──────┼───────┼───────┤│100年10月24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100年10月28日│瀚翔骨科診所│50元││├───────┼──────┼───────┼───────┤│合計││2,850元││└───────┴──────┴───────┴───────┘附表二之3┌───────┬──────┬───────┬───────────────┐│日期│醫療院所│科別│醫療費用││││├───────┬───────┤││││自付額│健保給付點數│├───────┼──────┼───────┼───────┼───────┤│100年12月9日│沂禾中醫診所│傷科、診察費│450元││├───────┼──────┼───────┼───────┼───────┤│100年12月12日││藥│170元│400│├───────┼──────┼───────┼───────┼───────┤│100年12月12日││傷科費│300元││├───────┼──────┼───────┼───────┼───────┤│100年12月14日││診察、傷科費│450元││├───────┼──────┼───────┼───────┼───────┤│100年12月28日││藥│150元│330│├───────┼──────┼───────┼───────┼───────┤│100年12月28日││傷科│300元││├───────┼──────┼───────┼───────┼───────┤│101月1月4日││藥│150元│330│├───────┼──────┼───────┼───────┼───────┤│101月1月4日││傷科│300元││├───────┼──────┼───────┼───────┼───────┤│101月1月9日││傷科處置│150元│330│├───────┼──────┼───────┼───────┼───────┤│101月1月9日││傷科│300元││├───────┼──────┼───────┼───────┼───────┤│101月1月11日││掛號、傷科│450元││├───────┼──────┼───────┼───────┼───────┤│101月1月18日││傷科處置│150元│330│├───────┼──────┼───────┼───────┼───────┤│101月1月18日││傷科│300元││├───────┼──────┼───────┼───────┼───────┤│101月2月3日││藥│150元│330│├───────┼──────┼───────┼───────┼───────┤│101月2月3日││傷科│300元││├───────┼──────┼───────┼───────┼───────┤│101月2月10日││藥│150元│330│├───────┼──────┼───────┼───────┼───────┤│101月2月10日││傷科│300元││├───────┼──────┼───────┼───────┼───────┤│101月2月15日││傷科處置│150元│320│├───────┼──────┼───────┼───────┼───────┤│101月2月15日││傷科│300元││├───────┼──────┼───────┼───────┼───────┤│101月2月17日││診察、傷科│450元││├───────┼──────┼───────┼───────┼───────┤│101月2月22日││傷科處置│150元│320│├───────┼──────┼───────┼───────┼───────┤│101月2月22日││傷科│300元││├───────┼──────┼───────┼───────┼───────┤│合計│││5,870元││└───────┴──────┴───────┴───────┴───────┘附表三:
┌───────┬──────┬───────────────┐│日期│單位、事由│支出費用│││├───────┬───────┤│││交通費用│費用│├───────┼──────┼───────┼───────┤│98年10月22日│眼鏡││7,700元│├───────┼──────┼───────┼───────┤│98年10月22日│手機││2,000元│├───────┼──────┼───────┼───────┤│98年10月22日│藥材││12,679元│├───────┼──────┼───────┼───────┤│98年10月22日│衣服││3,000元│├───────┼──────┼───────┼───────┤│98年10月22日│洗頭舒壓││24,000元│├───────┼──────┼───────┼───────┤││家庭清潔││10,000元│├───────┼──────┼───────┼───────┤│99年6月10日│臺灣桃園地方│3,000元││││法院檢察署開│││││庭│││├───────┼──────┼───────┼───────┤│99年6月24日│同上│1,500元││├───────┼──────┼───────┼───────┤│99年8月3日│鑑定委員會開│2,950元││││會│││├───────┼──────┼───────┼───────┤│99年8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3,000元││││法院檢察署開│││││庭│││├───────┼──────┼───────┼───────┤│99年11月30日│臺灣桃園地方│3,000元││││法院開庭│││├───────┼──────┼───────┼───────┤│99年12月28日│同上│3,000元││├───────┼──────┼───────┼───────┤│100年2月10日│同上│3,000元││├───────┼──────┼───────┼───────┤│100年4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1,500元││││開庭│││├───────┼──────┼───────┼───────┤│100年5月10日│臺灣桃園地方│3,000元││││法院開庭│││├───────┼──────┼───────┼───────┤│合計││23,950元│59,3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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