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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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6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違反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6月26日至27日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25號(偵查案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92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然本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末如原確定判決等主文諭知沒收部分,均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
二、綜上論斷,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