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佳盛 相對人即債務人段平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陸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另主張債務人 王碧誠 應負連帶給付責任部分,經查,債務人王碧誠已於民國102年11月5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