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教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教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教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教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黃美盈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17日│102年3月12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桃園地檢102年度││││及案號│速偵字第4052號│偵字第11059號│││├─┬────┼────────┼────────┼────────┼────────┤│最│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桃交簡字│103年度上訴字第││││實││第1811號│2561號││││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3日│103年11月19日│││├─┼────┼────────┼────────┼────────┼────────┤│確│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桃交簡字│103年度上訴字第││││決││第1811號│2561號││││├────┼────────┼────────┼────────┼────────┤││判決確定│102年10月4日│103年12月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