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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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80號原告普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偉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信文 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90,4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2,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