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0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周月美 (即 廖春生 之繼承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40,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85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