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 廖繼祥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 律師相對人 林貞臣
邱道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本件上訴,然上訴人每月可處分之資產淨額為0元,無力支出上訴審之訴訟費用,且已聲請准予法律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並無資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已核准予以扶助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審查表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而其本案訴訟上訴是否有理由,復尚待法院調查認定,是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陳毓秀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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