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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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74號原告 邱悅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食家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區業務方先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貳拾柒萬柒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丁于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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