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14號原告 黃芬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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