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76號原告德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陳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克勤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