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小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小字第1038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甲○○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44,34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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