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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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張玉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振益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7,2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