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123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小字第123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沈月貴
       蔡佳
被   告  雲進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本金新臺幣41,072
元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及信用卡帳款通知書等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蘇玟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