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338號
原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被   告  呂香珍 即盤石金銀島美食廣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
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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