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993號聲請人丁○○相對人戊○○
丙○○甲○○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戊○○、丙○○、甲○○、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戊○○、丙○○、甲○○、乙○○負擔。經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世昌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3,964│聲請人代墊│││││├──────┼──────────────┼─────┤│││││││││第二審裁判費│95,946│同上│││││├──────┼──────────────┼─────┤│││││││││合計│159,910(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