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150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8年3月19日12時3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區○○街○○巷口,因擋住告訴人甲○○駕駛搭載 樊沁麟 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道,遭告訴人鳴按喇叭數次,心生不滿,竟駕車尾隨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忠義街左轉忠誠路1段,在臺北市○○區○○路1段62號前擋在告訴人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方,基於毀損之犯意,自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持鋁棒下車,敲毀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駕駛座玻璃、隔熱紙及駕駛座車門門柱,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經告訴人報警處理,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故依同法第35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8年12月1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參。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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