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奕煌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肆仟壹佰伍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零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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