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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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九五號
上訴人 黃建發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主文中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張恩賜~B法官周靜秀~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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