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一號
聲請人 黃鴻鈞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康萊爾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康萊爾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不得僅出具資產負債表,須提出載明財產種類、數量、各別進項價值、現值等,均須提出照片或相關證物資料,如屬銀行存款並提出存摺影本)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應由聲請人補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