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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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98號聲請人 許惠茹 代理人 許海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74紙,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7年4月25日民時新聞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7年4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07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王杏月┌─────────────────────────────────────┐│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持股人│├──┼──────────┼─────────┼──┼───┼──────┤│0001│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ND000321~ND000390│70│70000│許惠茹│├──┼──────────┼─────────┼──┼───┼──────┤│0002│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ND000721~ND000723│3│3000│許惠茹│├──┼──────────┼─────────┼──┼───┼──────┤│0003│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NX000002│1│983│許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