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楊信美 送達代收人 許景鐿 律師被告 彭雲明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附民字第24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邱志平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