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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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