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二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壹、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貳、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參、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凌晨三時許涉嫌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有本院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暨告訴人所具「撤回告訴狀」壹件附本院卷足參,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