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代表人 張清山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訴第三四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楊佳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