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南縣官田鄉公所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壹佰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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