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九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乙○○丙○○被告 魏儷潔
原名 魏渼旻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吳森豐~B法官翁金緞~B法官孫淑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凌昇裕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