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被告詐害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九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原告與被告大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丙○○間請求撤銷被告詐害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肆萬捌仟叁佰零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零伍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黃莉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院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