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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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七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叁佰肆拾叁萬零伍拾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柒拾肆萬陸仟貳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肆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逸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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