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四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尚無前科,素行良善,且犯後又坦認犯行,態度良好,惟被告僅因遺產問題,與其胞姐不合,即公然以穢語辱罵,損害告訴人格及在社會上之地位,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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