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調字第九二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相 對 人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葉菊蘭
相 對 人 銓敘部
法定代理人 吳容明
右聲請人與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服務年資提敘薪級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
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
之望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事項:相對人等應補提敘薪級於聲請人自七十一年五月二
十九日起算。其所聲請並非以私法上之法律關係止息爭執為目的,依其法律性質
,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故不能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