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88年度屏簡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屏簡字第三二五號
  原   告 丙○○即生浚行
  訴訟代理人  林柏祥 律師
  被   告 甲○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於原告將600×300H型鋼彎曲機返還予被告時,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及自附表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萬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二十萬元,及自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乙、事實摘要:
一、原告方面:
(一)給付票款部份:原告前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七日向被告訂購功能規格為六○○×
三○○之H型鋼彎曲機乙台(下稱第一台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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