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六○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被害人 王壽福 於警訊中之指訴
。⑶新樓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一紙⑷台南縣警察局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肇事車輛照片六紙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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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王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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