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二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九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叁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坦承飲酒,並有酒精濃度測試紙、內政部警
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測試觀察職務紀錄表等件在
卷可稽。按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五五
毫克或血液濃度達百分之0‧一一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認為已達
「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參法務部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法八八檢字第00一六
六九號函),被告竟於夜間酒後駕駛汽車行駛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