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成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成簡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六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攜帶凶器竊取森林副產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扣案之鐮刀乙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外,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
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經此偵審程序並定刑教訓,應知警惕無虞再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成功簡易庭
法官張震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宗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