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小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4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陳姿榕 (原名 陳月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
玖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
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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