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簡易庭 裁定
108年度竹東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
被移送人 張家齊
林延亭
孔德浩
林合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4月1日竹縣東警刑字第108000367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齊、林延亭、孔德浩、林合偉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
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3月14日上午6時20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鎮○○路○段○○○號與中正南路口(晶
圓卡拉OK前)。
(三)行為:意圖鬥毆而聚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張家齊、林延亭、孔德浩、林合偉於警詢時之供
述。
(二)調查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報告單、現場照片10張。
三、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定有明文。此乃
係為免影響他人安全與社會秩序而設,並不以有實際發生鬥
毆情事為必要。查本件被移送人張家齊、林延亭、孔德浩、
林合偉4人,有意圖鬥毆而聚眾之情事,上開證據已足證明
,是核被移送人所為,均已違反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第3款之規定,應依法處罰。茲審酌被移送人正值青年,僅
因細故而意圖鬥毆而聚眾,對社會秩序及安全實有影響等一
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王恬如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