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5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徐宇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4
月9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徐宇朋投擲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處罰
鍰新臺幣叁仟元。
扣案之信號彈壹枚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徐宇朋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8年3月19日1時34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號。
(三)行為:投擲具殺傷力之信號彈。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徐宇朋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三)錄影畫面截圖。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無故投擲具殺傷力之信號彈,有危害他人身
體之虞,顯有不該,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
,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扣案之信號彈1枚為被移送人所
有,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4款、第
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