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061號
原   告  廖大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眾工程行即 何素梅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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