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061號
原 告 廖大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眾工程行即 何素梅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