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322號
原 告 王章鳳
訴訟代理人 林莅薰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萬0,634元(計算式:預告工資1萬7,705元+107年11至12月
薪資2萬7,290元+資遣費10萬8,000元+勞工退休金16萬7,639元
=32萬0,63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惟其中4萬4,9
95元(含預告工資1萬7,705元及107年11至12月薪資2萬7,290元
)因具有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50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3,030元(計算式:3,530元-500元=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