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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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上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號
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傷害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七0八號、第七三五號),提起上訴,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辯論。
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臺東臨時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審判長法官黃永祥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德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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