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人以具保人甲○○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為其本人即被告甲○○竊盜案件具保停止羈押,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六九二號判處罰金貳仟元,嗣經該院更正被告人別後,因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九十年度簡抗字第一號諭知抗告駁回而確定,嗣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拘提被告並通知具保人,被告均未報到執行,顯已逃匿為由,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台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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