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字第215號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竹縣工商發展投
資策進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