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1號聲請人 賴萬成 即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臺東仁愛之家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臺東仁愛之家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臺東仁愛之家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又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臺東仁愛之家董事長;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臺東仁愛之家董事會為因應組織規模擴大並便利運作,已於民國100年5月17日第6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臺東仁愛之家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無違,復與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相符,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慧芬【附表】┌───────────────────────────────────────────────┐│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臺東仁愛之家捐助章程變更對照表│├───────────────────────┬───────────────────────┤│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第二條│本家由 洪掛 、 黃拓榮 、 許添枝 、 林錦泉 │第二條│本家由洪掛發起創設暨黃拓榮、 林蛑珠 │││、 鄭江林 、 王丁 、 董鴻烈 、 林分將 、鄭││、 林獻堂 、許添枝等捐助成立(附捐助│││ 杜有妹 、 陳月中 、 陳金耀 、 林楙樟 、陳││人名冊)。│││ 協盛 、 蔡嘉升 、 徐冉郎 等十五人發起創│││││設捐助成立(附捐助人名冊)。│││├─────┼─────────────────┼─────┼─────────────────┤│第五條│本家目的事業如左:│第五條│本家目的事業如左:│││一、老人福利。││一、老人福利。│││二、身心障礙者福利。││二、兒童及少年福利。│││三、老弱無依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之收容││三、身心障礙者福利。│││救助。││四、老弱無依老人、失依兒童、少年及│││四、志願服務之策劃、辦理及推廣。││身心障礙者之收容救助。│││││五、志願服務之策劃、辦理及推廣。│├─────┼─────────────────┼─────┼─────────────────┤│第三章│董事會組成及職權│第三章│董事│├─────┼─────────────────┼─────┼─────────────────┤│第六條│一、本家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但董│第六條│本家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首屆董事│││事及其配偶或三等親(含)以內及││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二等姻親親屬不得超過二人。││士擔任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二、監察人準用之。││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第七條│一、本家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第七條│本家董事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下屆│││連聘得連任。││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二、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會福利人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限期改選;││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屆期仍不改選者,自期限屆滿時,││為限。│││當然解任。│││││三、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或具與設立目的有│││││關之專長人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第九條│本家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第九條│本家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董事長得連選連││務,對外代表本法人。│││任乙次。│││├─────┼─────────────────┼─────┼─────────────────┤│第十條│本家董事會職權如下:│第十條│本家董事會職權如左:│││一、董事及監察人之遴選及解聘。││一、各種計畫之審核。│││二、各種計畫之審核。││二、經費之籌措。│││三、經費之籌措。││三、預算與決算之審議核定。│││四、預算與決算之審議核定。││四、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稽核監督。│││五、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稽核監督。││五、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項。│││六、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項。││六、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項。│││七、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項。│││├─────┼─────────────────┼─────┼─────────────────┤│第十一條│一、董事一經出缺,得由董事推荐,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但以原任期為│││││限。│││││二、不適任遭解聘者,不得聘用。│││││三、監察人準用之。│││├─────┼─────────────────┼─────┼─────────────────┤│第十二條│一、董事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董事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二、監察人準用之。│││├─────┼─────────────────┼─────┼─────────────────┤│第十三條│一、董事不得利用個人職權,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本家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二、監察人準用之。│││├─────┼─────────────────┼─────┼─────────────────┤│第四章│監察人組成及職權│││├─────┼─────────────────┼─────┼─────────────────┤│第十四條│本家置監察人三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董事會遴聘之,│││││任期不得逾四年,期滿得續聘。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第十五條│監察人應遴選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五年以上,│││││聲譽卓著。│││││二、曾任政府機關或機構主計、會計、│││││審計職務合計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三、曾任金融、證券、期貨等相關機構│││││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職務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四、曾任公私立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具有五年以上經驗。│││││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足堪勝任監察│││││人職務。│││├─────┼─────────────────┼─────┼─────────────────┤│第十六條│本家監察人職權如下:│││││一、監督本家財務狀況。│││││二、稽核本家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第五章│會議│第四章│會議│├─────┼─────────────────┼─────┼─────────────────┤│第十七條│一、本家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第十一條│本家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董事│││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董事會││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議。│││││二、經董事三分之一提請召開臨時董事│││││會議。董事長應於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報備,自行召集│││││之。│││├─────┼─────────────────┼─────┼─────────────────┤│第十八條│本家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第十二條│本家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與董││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得由常務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事互推一人為主席。││推一人為主席。│├─────┼─────────────────┼─────┼─────────────────┤│第十九條│本家常務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第十三條│本家常務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迴避時,由常務董事互推││長因故缺席或迴避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一人為主席。│├─────┼─────────────────┼─────┼─────────────────┤│第二十條│本家董事會議(或常務董事會議)須有│第十四條│本家董事會議(或常務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之董事(或常務董事)出席始得││過半數之董事(或常務董事)出席始得│││決議,但章程變更、重大事項及不動產││決議,但重大事項及不動產之處分或設│││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須經董事三分之二以││定負擔須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上,且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第六章│財產│第五章│財產│├─────┼─────────────────┼─────┼─────────────────┤│第二十一條│本家財產之種類數額詳如財產清冊。│第十五條│本家財產總額為新台幣捌仟參佰貳拾參│││││萬參仟陸佰元整。(財產之種類數額詳│││││如財產清冊)│├─────┼─────────────────┼─────┼─────────────────┤│第二十二條│本家如因故解散時應報主管機關決定之│第十六條│本家如因故解散時應報主管機關決定之│││,如有剩餘財產悉歸當地地方自治團體││,如有剩餘財產悉歸當地地方自治團體│││,不得歸屬任何私人或營利團體機構。││,不得歸屬任何私人或營利團體機構。│├─────┼─────────────────┼─────┼─────────────────┤│第七章│會務及職員│第六章│會務及職員│├─────┼─────────────────┼─────┼─────────────────┤│第二十三條│本家為謀業務發展,得聘具有專知聲望│第十七條│本家為謀業務發展,得聘具有專知聲望│││之人士為顧問,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聘││之人士為顧問,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聘│││任之。││任之。│├─────┼─────────────────┼─────┼─────────────────┤│第二十四條│一、本家置主任一人,襄助董事長處理│第十八條│本家置主任一人,襄助董事長處理會務│││會務,主任由常務董事推荐,但不││,主任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決議通│││得為任一董監事之三等親(含)以││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其他│││內及二等姻親親屬,經董事會決議││人員之任免及管理辦法另訂之。│││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二、各組長、出納及會計由主任提名經│││││常務董事通過任用之,亦不得為任│││││一董監事及主任之三等親(含)以│││││內及二等姻親親屬,其他人員之任│││││免及管理辦法另訂之。│││││三、不適任遭解聘者,不得聘用。│││├─────┼─────────────────┼─────┼─────────────────┤│第二十五條│本家設立左列各組(所)分別掌理各項│第十九條│本家設立左列各組(所)分別掌理各項│││業務。││業務。│││一、行政組:掌理印信、文書、人事、││一、行政組:掌理印信、文書、人事、│││會計、出納及庶務等有關事項及掌││會計、出納及庶務等有關事項。│││理本家近、中、長期發展、規劃各││二、企劃組:掌理本家近、中、長期發│││項創新業務及活動之策劃。││展、規劃各項創新業務及活動之策│││二、社工組:掌理住民入出院申請、住││劃。│││民服務、諮詢輔導、休閒活動、志││三、保健組:處理院內衛生、營養及住│││願服務等有關事項。││民之醫療、護理等有關業務。│││三、養護組:負責老人安養、身心障礙││四、社會工作組:掌理住民入出院申請│││者養護和處理院內衛生、營養及住││、住民服務、諮詢輔導、休閒活動│││民之醫療、護理等有關業務。││、志願服務等有關事項。│││前項組稱,得視本家業務發展需要,經││五、安養組:負責老人安養有關業務。│││董事會議通過後變更或增減之。││六、養護組:負責老人、身心障礙者養│││││護有關業務。│││││七、育幼組:掌理失依兒童、少年養育│││││教育等事項。│││││前項組稱,得視本家業務發展需要,經│││││董事會議通過後變更或增減之。│├─────┼─────────────────┼─────┼─────────────────┤│第二十六條│凡犯罪經判決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第二十條│凡犯罪經判決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本家董事及監察人之各種職務,在││擔任本會董事及各種職務,在職董事或│││職董事及監察人應予解除其職務,但過││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過失犯不在此│││失犯不在此限。││限。│├─────┼─────────────────┼─────┼─────────────────┤│第八章│經費及結算│第七章│經費及結算│├─────┼─────────────────┼─────┼─────────────────┤│第二十七條│本家經費由基金孳息、地方捐助、政府│第二十一條│本家經費由基金孳息、地方捐助、政府│││補助,及其他收益擴充之,董事會以不││補助,及其他收益擴充之,董事會以不│││動支經費為原則,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動支經費為原則,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在本會經費項下酌量撥支。││議在本會經費項下酌量撥支。│├─────┼─────────────────┼─────┼─────────────────┤│第二十八條│本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屬不動產,│第二十二條│本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屬不動產,│││非經董事會議決議,並報准主管機關核││非經董事會議決議,並報準主管官署核│││准,不得為物權之轉移或設定。││准,不得為物權之轉移或設定。│├─────┼─────────────────┼─────┼─────────────────┤│第二十九條│本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第二十三條│本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十條│本家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將當│第二十四條│本家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於年度開│││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年度結束││始前經董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官署核│││後三個月內,將前一年工作報告、經費││備,並於每年一月,將決算書類,報由│││收支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董事會核轉主管官署備查。│││後,核轉主管機關備查。│││├─────┼─────────────────┼─────┼─────────────────┤│第九章│附則│第八章│附則│├─────┼─────────────────┼─────┼─────────────────┤│第三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辦理。│├─────┼─────────────────┼─────┼─────────────────┤│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奉主管機關核准│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各項程序後施行。││並完成法定各項程序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