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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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七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宜蘭縣○○鄉○○○路由親水公園往孝威東路方向行駛,途○○○鄉○○○路○○○號前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因疏未注意至撞及告訴人甲○○所騎乘由孝威南路往協和中路方向行駛亦有疏失之GW─二一二號重機車,使告訴人甲○○受傷,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永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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